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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6px][font=宋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事项属于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方式确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有两部,即[url=][b][url=][b][url=][b][url=][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b][/url][/b][/url][/b][/url][/b][/url]和[url=][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b][/url];税收程序法有一部,即[url=][b][url=][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b][/url][/b][/ur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等等。[/font][/siz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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