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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12]6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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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宜府办发[2012]67号
文件名: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12]6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6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67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正式启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时间节点,分步启动实施。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宜春市中心城区定于2013年1月10日起正式启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各县(市、区)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启用该系统。
  二、严格实施范围,堵塞征管漏洞。从2013年1月10日起,宜春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对于纳税人进行存量房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交易行为,除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以及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成交价为计税价格等两种情形外,由地税机关以不低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所核定的价格计税。各县(市、区)启用该系统后严格执行。
  三、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有序推进。交易双方纳税人进行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时,应如实提供房屋成交价格及房屋具体地址、建筑面积、结构、朝向、建成年份等相关信息,地税部门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税款,但如果纳税人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核定价格的,以该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缴纳税款。
  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征(免)税证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对未能提供相关完税证明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四、优化征管服务,严格责任追究。对纳税人实际成交价格确实低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核定的价格,并能提供充分理由和依据的,由主管地税机关限定在15个工作日之内重新予以核定。如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严肃纪律,依法办事,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以及纳税人编造虚假合同、隐瞒交易价格偷逃税款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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