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公告
关于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公告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启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0日起,宜春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全面纳入宜春市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处理,实行以计算机软件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各县(市、区)在 2013年4月30日前执行。
二、转让存量房应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受让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
三、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办理纳税时,应当填写《存量房信息申报表》,并向地税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或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所需的其他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据实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地税机关应以不低于通过房地产交易计税核定系统核定的价格,依法计算应缴税收。
五、纳税人如对地税机关通过核价系统核定的价格有异议,应书面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争议处理,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材料。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按照争议处理流程,重新确定计税价格。对地税机关重新确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时,可直接前往主管地税服务窗口咨询有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及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