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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府发[2013]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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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府发[2013]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府发[2013]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豫宁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县建筑材料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经第十五届县政府二十四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市场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需切实加强税源控管,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联动配合控管机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市政工程、交通道路工程、农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程及其它工程项目所耗用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税收管理,实行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源泉控管机制。
  二、县国税局为建筑材料市场税收管理主管单位,县房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移民和扶贫办、县公路分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投公司等相关单位为联动协助控管单位。
  三、社会投资项目由县国税局与相关部门共同获取相关工程信息,由县房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县国税局进行税源控管,社会投资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凭县国税局出具的该项目工程建筑材料发票管理证明单方可办理。
  四、凡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中标后,相关业主单位要主动与国税部门沟通,将工程信息提供给县国税局。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预留适当工程款,作为建筑材料应纳税款的保证金,待县国税局对建筑材料应取得发票管理检查后给付。
  五、市政工程由县城投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县国税局进行税源控管。所有市政工程在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后十五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县国税局。预付第一笔工程款及工程竣工结算时,县城投公司必须凭县国税局出具的该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发票管理证明单方可结付工程款项。
  六、其他协控单位在工程项目签订工程建筑承包合同后应及时通知县国税局。预付第一笔工程款及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必须凭县国税局出具的该项目工程建筑材料发票管理证明单方可结付工程款项。
  七、县国税局在得知上述协控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后,应及时与联动单位进行信息沟通,跟进服务管理,做好工程项目承包商的相关税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日常监管工作。
  八、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当在上述协控单位建设项目工程的资金拨付、项目审计时对协控单位是否执行本办法协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建设工程承包商在购进建筑(装饰)材料时原则上应取得武宁管辖范围内的合法有效发票。建材供应商必须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鼓励外地建材供应商来我县开具发票。
  十、建设工程承包商购进建筑(装饰)材料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国税机关作出的罚款、补征税款的决定,可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商,相关协控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扣缴,相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十一、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加强建筑材料市场的税收和发票管理,切实做到“以票管税”。
  十二、各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措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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