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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地税发[2013]18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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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的通知
宜地税发[2013]18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的通知
  宜地税发[2013]18号
  全文有效
  2013年3月7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实施“四大战役”工作部署和《关于实施服务业发展三年大会战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宜春市服务业振兴发展,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将《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
  一、支持旅游服务业发展
  1.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对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盈利点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6.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等费用,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7.对经营亏损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商务会展企业,经申请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减免房产税。
  三、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8.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10.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
  11.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12.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13.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14.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五、支持文化教育业发展
  15.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6.宜春市及各县(市、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1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在2013年底前,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8.支持高校对科技人才奖励。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9.企业取得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六、支持科技信息服务业发展
  21.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居民服务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6.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七、支持其他服务业发展
  27.服务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8.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9.小型、微型服务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在2014年10月31日前,免征印花税。
  30.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1.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以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规定限额减征营业税;对服务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2.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14年9月30日前,免征营业税。
  33.服务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八、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34.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建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户档案,及时提醒纳税人办理优惠手续;对于纳税人申请批准、核准的事项,按规定时间及时审核办理。
  35.接待纳税人来电、来信、来访、咨询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在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纳税人发放印有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服务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的纳税服务联系卡,方便纳税人联系办理涉税事宜。
  36.纳税人除可采取直接上门申报外,还可自愿选择网络传输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方式缴纳税款,实现申报方式多元化。
  37.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公告服务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纳税人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强化地税门户网站的网上办税、在线咨询等功能;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建议受理服务。
  38.严禁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向纳税人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不得向纳税人报销单位或私人费用,不得向纳税人摊派任何款物。
  39.坚持和完善公开办税制度,对税收政策、税负核定、违章处罚等事项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税工作透明度。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强化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0.严格执行《全国税务机关十三项公开承诺》,对服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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