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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字[2013]73号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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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3]73号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3]73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赣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决定和《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做好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试点有序推进、平稳过渡。
  (二)规范运行、合理分担。制定试点工作的配套政策和应急措施,保证“营改增”试点工作规范运行。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三)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扎实做好每一环节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二、试点改革内容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市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服务)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二)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计税方式。试点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对其代收代垫金额可按规定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试点企业享受国家给予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配套优惠政策。
  6.起征点。我市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期缴纳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三)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和移送确认阶段(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进行改革宣传。完成地税向国税的管户信息移交,做好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二)技术保障和业务辅导阶段(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调整和完善征管系统,做好修改、测试、联调以及升级工作;完成试点纳税人电子征管数据接收、核实、补录,做好试点技术保障工作。完成纳税人税收业务、系统操作的培训和辅导,确保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三)发票衔接和测试演练阶段(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完成发票印制、领购和发行工作,做好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安装、升级和调试工作。组织对试点纳税人纳税系统进行测试演练,及时总结试运行的问题,完善相关征管准备工作。
  (四)启动实施和跟踪分析阶段(2013年8月1日起)。按时启动试点,确保试点当日系统顺利上线,试点当月发票顺利开具,试点次月申报顺利进行。及时跟踪试点实施运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反馈汇报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平稳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及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强“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成立工作机构,做好各项工作方案、预案,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进行。
  (二)做好政策宣传。“营改增”试点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牵动性强的改革,影响众多企业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平面媒体、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营改增”的意义和作用,认真总结宣传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及时推广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
  (三)明确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实施方案、税收收入和入库情况变动的监控等;国税部门负责“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征收实施及宣传报道;地税部门负责对试点范围纳税资料的登记移交;人民银行负责改征的增值税税款入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研改革试点对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意见。
  (四)深入调查研究。“营改增”改革利益牵涉面广,推进改革的难度较大,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跟踪评估,妥善解决遇到的问题。财政、地税、国税部门要加强“营改增”试点对财政收入、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包括“营改增”所涉及移交企业纳税人资格及分行业税收测算分析。同时,还要深入企业调研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和税负情况,帮助企业用好政策,熟悉流程,实现“无缝对接”,定期评估新旧税制转换后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了解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的汇报和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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