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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13]6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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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的函
赣地税函[2013]6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的函
  赣地税函[2013]61号
  全文有效
  2013-7-19
  萍乡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请求调整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的函》(萍府文[2013]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对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调整如下:
  一级土地,芦溪县城、江西芦溪工业园区。县城城区范围具体为:北界线界点由东至西为连陂上、袁河北岸、新铁路、花园里;西界线界点由北至南为花园里、罗家、老虎前、牛岗坪、路行、大园里、钩形里、茅庵里、大水埠、山口岩;南界线界点由西至东为山口岩、竹山下、淡塘、山下、安全院、马颈里、潭口水库、老屋里、朱家冲、年塘、塘子冲;东界线界点由南至北为塘子冲、新力埠、连陂上。以上范围内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年。
  二级土地:上埠镇、宣风镇、南坑镇、银河镇等4个镇政府所在地。以上范围内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年。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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