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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40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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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40条》的公告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40条》的公告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现行有效
  2013.08.09
  区域性金融中心集中大量金融资本和其它生产要素,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为了充分发挥地税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打造赣州市区域性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现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40条》予以发布,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按其规定的时间执行。
  特此公告。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9日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40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全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打造赣州市区域性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支持传统金融业发展,做大金融业务规模
  1、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金融企业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7、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在规定的期限内,(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3)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10、在规定的期限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2、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3、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暂不征收印花税。
  14、农牧保险、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15、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6、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7、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支持新型金融业建设,发展新兴金融业态
  18、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后,对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19、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分别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和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0、在规定的期限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可暂比照金融企业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22、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创投公司及金融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3、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24、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支持发展产业金融,促进产业与金融融合
  25、支持建立金融资产、稀有金属等交易市场。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
  26、准许证券公司从其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7、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28、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的不征收营业税。
  29、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0、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1、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加快金融资源集聚
  33、支持金融商务核心区建设。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大型金融机构建设,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共享利润分配的,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企业总机构设立在赣州,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项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支持设立创新投资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5、支持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公司收购金融企业股权或转让持有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金融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6、支持网络金融业务发展。对企业为发展网络信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支付、电子商务结算、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建设,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推销。
  五、纳税服务措施
  37、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地税部门积极参与金融产业招商、总部经济建设,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引导和鼓励金融资本在赣南投资设立金融产业,加大对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税收氛围。
  38、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效能。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作用,畅通征纳双方沟通渠道;全面实行“一窗式”受理,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39、全力扶持金融产业发展。金融企业创办初期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审批可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40、建立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善政策、服务监督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工作,规范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及时公正地解决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等方面的合理诉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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