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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洪府厅发[2013]91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南昌市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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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洪府厅发[2013]91号
文件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洪府厅发[2013]91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南昌市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南昌市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3]91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南昌市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3]91号
  全文有效
  2013-9-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南昌市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2013年9月2日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
  为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南昌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6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江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昌市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意见。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产生税负增加情况。制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在过渡期内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财政扶持对象
  对全市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内,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市级与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如县区已另行制定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三)规范扶持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进行管理。
  1.企业据实申请。在试点的推进实施过程中,国税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县(区)国税部门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是有所增加的,可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2.财政专项扶持。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提出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核。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3.资金及时预拨。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收款国库属地,由对应的县(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
  三、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
  在实际操作时,本着“方便企业申请、方便财税部门审核拨付,有利于操作”的原则办理。根据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财税部门原则上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月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
  (一)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方式
  1.月税额增加1万元以下的,按年申请;
  2.月税额增加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半年申请一次;
  3.月税额增加5万元以上的,按月申请;
  对2013年8月-12月,月税额增加5万元以下的试点企业,于2014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
  (二)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时间
  1.改革后税负确实增加的试点企业,于每一期限的下一个月的1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县区国税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附件1);
  (2)南昌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
  (3)南昌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审核表(附件3,以下简称审核表);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6)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2.县(区)国税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提交的《申报表》和《审核表》的审核;
  3.县(区)国税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区)财政部门复核;
  4.县(区)财政部门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税负增加的70%部分预拨至试点企业。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1、清算部门和时间。次年2月底前,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会审小组。联合会审小组对上年1-12月份(2014年初对上年8月-12月)试点企业累计增加的税负进行审核,并与累计拨付的扶持资金进行比较,根据试点单位实际税负增加数及实际预拨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3月底前完成清算工作。对在政策执行期内将要注销的已获取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应及时予以清算。
  2.清算部门职责。县(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会审,进行财政扶持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收回超拨的财政扶持资金;各县(区)国税局具体负责审核试点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配合同级财政局办理收回超拨的财政扶持资金工作;各县(区)地税局具体负责审核试点企业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情况。
  3.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财政扶持资金均由试点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属国库对应的县(区)级财政拨付,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财政按照企业税收分成比例予以分担,应由市财政负担部分,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四)财政扶持资金的审计和检查
  县(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市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不定期开展重点检查,核查试点企业有关税负变动申报情况及财政扶持资金的申领情况。对于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追回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重要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
  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我市实施“营改增”试点之日起执行,实施至2014年底。
  附件: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南昌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南昌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4.XX县(区)XX年XX月- XX年XX月申请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明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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