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提升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水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业企业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和国税函[2009]34号文件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的预征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开发项目位于信州区城区和郊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县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4.7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预征率为3.75%;
(三)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预征率为2%。
按上述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二、应税所得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位于信州区城区和郊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县城区范围内的,不得低于24%;
(二)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20%;
(三)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10%。
三、本公告自2014年2月10日起执行。《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饶地税函[2010]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