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继续支持和促进重大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14]38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继续支持和促进重大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14]38号
全文有效
2014年7月7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批准,就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标准,我省上浮20%,即重点群体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标准,我省上浮30%,即对企业新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