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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14〕10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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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地税函〔2014〕108号
文件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14〕10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14〕10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14〕108号
  全文有效
  2014-10-20
  南城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
  所反映的,因房屋租赁纠纷,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此情况下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因房屋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的房产,应由房产所有人按房产余值及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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