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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余府办字〔2015〕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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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余府办字〔2015〕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余府办字〔2015〕3号
  全文有效
  2015.01.20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税法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提升社会公众形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尤其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引导和教育干部职工进一步提升对税法的遵从度,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督促财务人员按月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实抓好,为我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提升社会公众形象。
  二、加快个税系统推广,全力推行信息管税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广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对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执法、统一政策、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个税系统推广上线的各项相关工作。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全部纳入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推广范围,凡被列入推广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系统安装、数据录入和扣缴申报等相关工作,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业务指导。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下载地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官网:http://www.jxds.gov.cn
  下载路径: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安装包_易税门户V1.2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有关设置:
  (一)纳税人编码:3605+000000+纳税人管理码(8位)
  (二)个税系统参数:
  网络参数设置→业务服务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参数,其中:
  申报接收服务器
  服务器地址:http://218.65.106.222
  服务器端口:7001
  三、实行全员全额申报,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支付个人收入时(包括财政、机关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以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员工支付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实物等各项收入),无论其月收入是否达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标准,均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于每月15日前就支付给个人的上月收入总额向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申报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评估。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执行;对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执行;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税务部门有权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其下期财政拨款,直至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为止。
  四、优化纳税服务管理,健全代扣代缴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加强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涉税事项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及时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的鉴定工作,全力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维护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要注重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实际应用,提升对该系统问题的处理能力,优化纳税服务管理。
  个税系统咨询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6429550(新余市地税局直属三分局)
  系统安装:6410399(新余市地税局信息中心)
  申报咨询:6410333(新余市地税局税政二科)
  日常运维:6445089(方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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