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5]32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5]3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关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
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计税方法
1.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可扣除项目: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免税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见附件)。
5.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项目减免税项目,扣除规定标准内缴付的保险费及公积金,再减35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扣缴申报流程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将当月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要求
1.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为全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营造一个良好氛围。
2.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统一安装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及相关技术的培训,及时解决软件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3.各行政事业单位在2015年5月31日前,要对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补扣。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申报补缴入库。
4.行政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和扣缴申报的,以及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 | 1 | 1500元以下 | 1455元以下 | 3 | 0 | 2 | 1500元至4500元 | 1455元至4155元 | 10 | 105 | 3 | 4500元至9000元 | 4155元至7755元 | 20 | 555 | 4 | 9000元至35000元 | 7755元至27255元 | 25 | 1005 | 5 | 35000元至55000元 | 27255元至41255元 | 30 | 2755 | 6 | 55000元至80000元 | 41255元至57505元 | 35 | 5505 | 7 | 80000元以上 | 57505元以下 | 45 | 13505 |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