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准予执业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公告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准予执业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公告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5-04-09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4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公告》(赣税注字〔2015〕6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函〔2013〕311号)要求,现就南昌市范围内2015年度准予执业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二、凡未纳入本次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外省(市)税务师事务所来我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需凭相关资质证明经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确认并公告后,方可在我市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市内各级税务机关凭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确认函予以受理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四、各税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要做到客观、独立、公正、诚信,要确保在我市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并自觉维护好我市执业环境和秩序。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纳税人投诉经查实或者在日常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执业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有关执业人员,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