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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府办发〔2015〕48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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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抚府办发〔2015〕48号
文件名: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府办发〔2015〕48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5〕48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5〕48号
  全文有效
  2015.09.02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加强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提升社会公众形象。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引导和教育干部职工进一步提升对税法的遵从度,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督促财务人员按月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实抓好,为全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提升社会公众形象。
  二、实行全员全额申报,依法履行扣缴义务。行政事业单位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无论其月收入是否达到工资薪金(含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实物等各项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标准,均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于每月15日前就支付给个人的上月收入总额向地税部门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申报义务,应主动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自觉接受主管地税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评估。对未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和扣缴申报的,以及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税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快个税系统推广,全力推行信息管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统一安装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全部纳入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推广范围,凡被列入推广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系统安装、数据录入和扣缴申报等相关工作,接受主管地税部门的业务指导。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下载地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官网(http://www.jxds.gov.cn),下载路径: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安装包_易税门户V1.2。
  四、优化纳税服务管理,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事项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及时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的鉴定工作,全力协助行政事业单位正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维护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要注重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实际应用,提升对该系统问题的处理能力,优化纳税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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