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13
  • Tax100会员 32529
查看: 685|回复: 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0-7-24 11: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5.11.2
  为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2号)第六条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2号)第六条?
  该公告第六条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应在2014年11月30日前对截止2014年10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报主管国税局审核确认。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予以取消。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