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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国税发〔2016〕6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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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2016〕67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国税发〔2016〕6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6〕6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6〕67号
  全文有效
  2016.4.2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建筑及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省国税局拟继续借助“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两业系统”),实现对建筑及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为做好营改增后两个行业有关税收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暂继续通过省地税局网站登陆“两业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预收款收据)和录入相关经营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领用预收款收据后,应先将预收款收据号段在“两业系统”中“预收款收据领用登记”模块登记,再开具预收款收据。
  三、2016年4月30日前房地产企业从地税机关领用的未使用完的预收款收据,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规定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五、各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过渡期间“两业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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