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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操作指引(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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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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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1: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浙江税务
标题: 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操作指引(电子税务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cxODYxOA==&mid=2650976977&idx=3&sn=2ce34a7787ed7e592dcf1ab910399917&chksm=bd306f248a47e63276ab8db9162f5e98f818f04c43608d425560a3ab14d032ffae7d065694b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3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4 14:42 编辑

《浙江省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填写流程
步骤一
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源信息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点击在线办理,在信息采集栏目中选择【浙江省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开始填写申请表。


步骤二
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
填入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填写,手动填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步骤三
选择减免类型
减免税类型共有三种:1.纳税有困难的四大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房产业主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被政府征用的房产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形,勾选符合条件的类型。纳税人有自用房产和出租房产均满足减免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两种类型,同时享受优惠。但同一处房产(土地)同时满足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的,由纳税人选择一种享受,不叠加享受。
1.选择第一种的,直接勾选即可。
2.选择第二种的,需要填写申报所属期全部月份的租金信息,点击添加栏目,点击删除栏目,根据栏目内容据实填写。在《申请表》中输入租金信息,折扣比例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租金信息以区间填写,对各月租金可以分条填写也可以归并为一条。对于有多处房产减租的纳税人,一处房产对应一条或多条减租信息,以便核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合计金额是否计算准确。
3.选择第三种的,需要如实填写被政府征用的月数。
步骤四
计算并填写减免税额
1.四大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房产税减免税额=全年应纳税额
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全年应纳税额
2.经营性房产业主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按实际减免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房产税减免税额=减免租金收入×12%
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全年应纳税额÷12×减免月份数(或全年应纳税额×折扣比例)
3.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房产税减免税额=全年应纳税额÷12×征用月份数
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全年应纳税额÷12×征用月份数
在【减免税金】模块中填入计算得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
步骤五
提交申请表
检查《申请表》所填内容属实无误,点击“提交”保存。重新填写点击“重写”,作废该表单点击“作废”。
案例一
从事餐饮的纳税人甲自有房产80平米,房产原值150万元,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12元/平方米。纳税人甲可以申请享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减免类型为第一种,计算过程如下:
①房产税全年应纳税额=1500000×70%×1.2%=12600元
减免税额=全年应纳税额=12600元
②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应纳税额=80×12=960元
减免税额=全年应纳税额=960元
纳税人甲要在《申请表》【减免税金】模块中,填入房产税126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960元。


案例二
纳税人乙有一处占地200平米商铺出租给甲,月租金(不含税)2万元,2020年租金共计24万元。因为疫情影响给甲减免3个月房租,共计减少租金6万元,全年实收租金18万元。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12元/平方米。纳税人乙可以申请享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减免类型为第二种,计算过程如下:
①房产税减免税额=60000×12%=7200元
②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应纳税额=200×12=2400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2400÷12×3=600元
纳税人乙要在《申请表》【减免税金】模块中,填入房产税72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00元。


案例三
纳税人丙自有房产200平米,房产原值600万元,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12元/平方米,被政府征用用于防疫工作,征用时间5个月。纳税人丙可以申请享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减免类型为第三种,计算过程如下:
①房产税全年应纳税额=6000000×70%×1.2%=50400元
减免税额=50400÷12×5=21000元
②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应纳税额=200×12=2400元
减免税额=2400÷12×5=1000元
纳税人丙要在《申请表》【减免税金】模块中,填入房产税210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元。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
案例一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处占地200平米商铺甲出租给A企业,月租金(不含税,下同)2万元,另有一处占地400平米商铺乙出租给B企业,月租金3万元,两处商铺2020年租金共计60万元。因为疫情影响给甲企业减免1-3月份房租,给乙企业减免1-2月份房租,全年实收租金48万元。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5元/平米。
步骤一
登录电子税务局,填写《浙江省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具体填写说明参见“一、《浙江省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填写流程”。
步骤二
计算减免税额,根据计算结果在《申请表》的【减免金额】栏中填入金额。具体计算如下:
房产税(甲)减免税额:20000×3×12%=7200(元)
房产税(乙)减免税额:30000×2×12%=7200(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甲)减免税额:200×5÷12×3=250(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乙)减免税额:400×5÷12×2=333.33(元)
在《申请表》减免金额【房产税】中填入合计数14400元,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填入合计数583.33元。对于单独申报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如同时符合困难减免税类型第一、第二、第三种的,在减免金额中填写计算后的减免税额总数。如申请时暂无法确定总数的,可在确定减免金额后进行修改。申请表填写完毕,检验无误后,点击【提交】。
步骤三
维护减免税信息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前述商铺甲为例,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变更】,选择相应的土地信息,操作类型选择【01税源信息变更】(如果是新增税源,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维护】先完成基础信息部分录入)。在减免税信息部分添加一条减免税信息,【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出租方为个体工商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0010011608),【减免面积】填入前述计算的总减免金额250元除以单位税额5元得出的50平方米(或:土地总面积乘以折扣比例200×25%=50平方米),【月减免税金额】系统自动计算产生20.83元(按年申报时该金额为250÷12=20.83),可以手工修改但不得大于按减免面积计算的月减免税金额。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保存”。
注:上述减免面积是为申报方便专门计算得到的,不是实际的减免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在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此前无需申报。


房产税:以前述占地200平米的商铺为例,进入【房产税税源信息变更】,选择相应的房产信息,操作类型选择【01税源信息变更】(如果是新增税源,进入【房产税税源信息维护】,先完成基础信息部分录入)。在从租应税信息部分选择添加按钮,据实填写【出租面积】【出租房产原值】等基础信息。在【合同租金总收入】和【申报租金收入(期间)】填入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180000元。从租减免信息部分【减免性质】选择“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减免税代码0008011608)”,【减免租金收入】填入为甲商铺减免的租金60000元,【月减免金额】系统会自动生成7200元,可以手工修改但不得大于按减免租金系统自动计算的金额。确认填写信息无误,点击“提交”保存。
商铺乙减免税信息也请按照上述流程维护。
注:1.在单独申报租金收入房产税时,减免金额只填写租金对应的减免金额,勿将自用房产的减免金额提前填入。
2.上述【月减免金额】对应的是本笔申报实际减免金额的总额,并非真正月减免金额。
3.【合同租金总收入】和【申报租金收入(期间)】填写实际收取的租金是为简化纳税人申报和操作。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税务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核定。


步骤四
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进入申报表页面,获取申报数据后,确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是否正确,以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各项栏目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案例二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处占地200平米商铺出租给甲企业,月租金(不含税,下同)2万元,半年实收租金12万元,因为疫情影响给甲企业延长3个月租期。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5元/平米。
延长的3个月租期相当于免租3个月,该纳税人2020年1-9月租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计算如下:
房产税减免税额:20000×3×12%=7200(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200×5÷12×3=250(元)
上述案例若2020年全年租金已收取,因为疫情影响给甲企业延长3个月租期,实际延长到2021年1-3月免租,该情况不能享受优惠,只能属期在2020年期间的可享受优惠。
注:对于在《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文件发布前,已填写《浙江省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的纳税人,由于政策变化,原填写的申请表将变更为“待确认”状态,并保留原纳税人填报的数据。纳税人需要对申请表相关信息重新确认后再继续申报。
如申请表相关信息处于“待确认”状态进行申报,系统会有如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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