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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警示录丨虚开发票被罚,佛山一企业负责人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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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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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1: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佛山税务
标题: 税收警示录丨虚开发票被罚,佛山一企业负责人获刑三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UwNDMzNQ==&mid=2651258783&idx=4&sn=f32539ea4ef75c72b57c2b67b8d9a314&chksm=8b62c47fbc154d6916d768a02edd52b248bf55fde3507b611f61298c4736a8ebb59086af8e0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3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4 16:44 编辑


佛山市税务局日前联合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成功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最终,该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前期线索,佛山市顺德区X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佛山市税警联合检查组调取企业账册资料、银行账户和原负责人邹某的私人账户,进行深入检查,并对相关人员开展刑事讯问和调查取证。
检查发现,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向佛山两家贸易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最终虚抵进项税额近110万元,列支成本647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原负责人邹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该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佛山市税务局对该公司处以补缴税费共285万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本案件中,无论是开具方还是接收方,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特别是涉案公司,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结果付出了沉重代价。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认清虚开发票的严重后果,做到不越雷池、不踩红线。一旦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来源:佛山日报
供稿: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编发:佛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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