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香料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香料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7-06-1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经商江西省财政厅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部分香料产品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予以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农产品名称
| 香料产品
(有效含量占比)
| 单耗数量
(按有效含量计算)
| 杉木粗油
| 杉木脑(≥95%)
| 0.9586
| 杉木烯(≥76%)
| 0.9586
| 芳樟粗油
| 桉叶油(≥80%)
| 1.2750
| 芳樟醇(≥99%)
| 1.2750
| 樟脑粉(≥98%)
| 1.2750
| 松油醇(≥85%)
| 1.2750
| 黄樟油(≥97%)
| 1.2750
| 杂樟粗油
| 桉叶油(≥80%)
| 1.4332
| 芳樟醇(≥99%)
| 1.4332
| 樟脑粉(≥98%)
| 1.4332
| 松油醇(≥85%)
| 1.4332
| 黄樟油(≥97%)
| 1.4332
| 芳叶粗油
| 桉叶油(≥80%)
| 1.3091
| 芳樟醇(≥99%)
| 1.3091
| 樟脑粉(≥98%)
| 1.3091
| 茴香粗油
| 茴脑(≥99%)
| 0.9924
| 草蒿脑(≥99%)
| 0.9924
| 芳樟醇(≥99%)
| 0.9924
| 山苍籽粗油
| 柠檬醛(≥99%)
| 1.0479
| 山苍籽粗油
| α紫罗兰酮
| 2.3034
| 山苍籽粗油
| β紫罗兰酮
| 1.9884
| 蓝桉粗油
| 桉叶油(≥80%)
| 0.9622
| 蓝桉粗油
| 桉叶素(≥99%)
| 1.1974
| 香桉粗油
| 桉叶素(≥99.5%)
| 0.8423
| 松油醇
| 0.8423
| 桧烯
| 0.8423
| 松烯(天然丙位)
| 0.8423
| 桧油醇—4—醇
| 0.8423
| 备注:有效含量是指香料企业运用色谱检测设备对收购的香料粗油和销售的香料产品所含的可提取有效成分含量进行检测时,设备生成的检测数据结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一、此次公告的部分香料产品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为了确定合理较为准确的统一扣除标准,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选择金溪县香料生产加工企业情况测算扣除标准。金溪县有“华夏香都”的美誉,有全国唯一的香精香料产业园,其香料产业具有较大规模和代表性。二是开展部分典型企业实地调研,掌握生产工艺及经营特点。三是将测算的统一扣除标准征求其他地区同类型香料企业意见,测算方法和结果获得企业一致认可。
二、为什么在计算时采用有效含量?
由于香料企业生产购入的农产品为农户初加工生产的粗油,其产品质量不稳定,根据农产品原料的毛重计算各批次产品的投入产出比浮动幅度较大。为保证测算的准确性,引入有效色谱含量的标准。其适用基础在于企业在确定采购原料单价时,需要用色谱检测设备检测各批次原料的有效含量,同样在销售产成品时也需要检测有效含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属于不合格产品。通过原料的有效含量可以测算出稳定且准确的投入产出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