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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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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3-30
  现将《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手册》规定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其中,餐饮业、娱乐业按照饮食娱乐服务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其他企业按照小型企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
  (1)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2)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其他行业的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二)禽畜养殖业排放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征税范围和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三)医院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四)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锅炉台数。
  (五)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3)中相应类型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可叠加。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征税。
  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原则上按年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进行核定计算。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在办理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填报《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报告表》(附件4),如实反映排污情况。
  第六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后,能按《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准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及时调整计算方式,不再实行核定计算。
  第七条 调整计算方式的纳税人应如实提供证明资料,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提请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通知纳税人从次月起调整计算方式。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采用核定计算办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相应划型标准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4.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报告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现将《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为贯彻落实《环保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2018年3月12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方法》。
  通过前期调研,我省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需要采用核定计算方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我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结合省环保厅发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制定了《核定计算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告。
  二、《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重点、理解的难点
  《核定计算管理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纳税人、核定计算方法、核定程序、征收管理及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有:
  1.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按照《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2.第三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其中,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环保税法》和《抽样测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3.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事项。
  4.第八条明确了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依据。
  5.第九条明确了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因为本公告上位法《环保税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作为税法的配套措施,与税法同步实施。
  三、必要的举例说明
  例一:养猪场
  某养猪场,2018年2月存栏数量5000头,有1个排污口,粪便未经处理直排,未装自动监测设备,如何计算该月环保税。
  (一)确定计算方式: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监测报告,适用《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规定范围,采用核定计算方法。
  (二)确定应税污染物:水污染
  (三)确定计税依据:污染当量数=5000(头)÷1=5000
  (四)计算应纳税额:5000×1.4=7000元
  (五)注意事项
  养殖业征收环保税的四个条件:1.达到附件1中的规模化养殖标准。2.有排放口。3.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4.属于附件1中列举的畜禽。
  例二:医院
  某医院,现有病床位280个,全部按卫生防疫标准进行消毒,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污水直接外排,计算该月环保税。
  (一)确定计算方式: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监测报告,适用《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规定范围,采用核定方法计算。
  (二)确定应税污染物:水污染物
  (三)确定计税依据:
  当月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280÷0.14=2000
  (四)计算应纳税额
  2000×1.4=2800元
  例三:建筑行业
  某楼盘建筑工地,规划面积10000平方米,2018年2月建筑2000平方米,该建筑施工时按规定设置了边界围挡,对挖土方等易扬尘物料全部按照规定进行了覆盖,同时对运输车辆设置了机械冲洗装置防止二次扬尘污染,如何计算2月环保税?
  (一)确定计算方式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监测报告,适用《核定计算办法(试行)》规定范围。采用核定计算方法。
  (二)确定应税污染物
  根据规定,建筑行业的污染为建筑扬尘,适用一般性粉尘税目,污染当量值为4。
  (三)确定计算消减系数
  建筑扬尘排放当量值=(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
  建筑工程初始系数为1.01,该企业设置了边界围挡,减掉系数0.047,进行了易扬尘物料覆盖,减去系数0.025,运输车辆机械冲洗,减去系数0.31,该企业扬尘最终系数=1.01-0.047-0.025-0.31=0.628
  (四)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2月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污染当量数=2000×0.628÷4=314,应纳税额=314×1.2=376.8元。
  (五)注意事项
  1.建筑扬尘适用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税目。
  2.建筑面积以每月实际建设的面积为计算依据。
  3.消减系数可以多次扣减。
  四、落实措施
  为保障《核定计算管理办法》顺利推行,省局将通过电话咨询、案例指引、微信解答等方式指导全省各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每一户采用核定计算方式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人进行首次纳税申报辅导,确保在首个征期到来前都能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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