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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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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0: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按照税务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决定自关挂牌之日起,废止原市纳税服务局、原市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章,启用新的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种类
  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包括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一)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凭证等征税凭证时使用征税专用章。
  (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退库专用章。
  (三)税务机关受理出口退税业务,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登记、变更、注销,办理各类出口退税证明等使用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
  (四)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税收业务时,运费结算凭证、仓储结结算凭证和保险费结算凭证等使用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六)除上述情形,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及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确认资料报送、出具税务文书等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18点起实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务业务印制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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