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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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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8-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8-8-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以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938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分别为1858元/月、619元/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目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存或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规定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明确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市税务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及时予以调整。
  二、公告具体内容说明
  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938元,按照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计算,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计税基数为185814元,分别按12%、4%的个人缴存和缴付标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年金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22298元、7433元,平均折算到每月,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1858元/月、619元/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时限规定的限制。因此本公告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保持与“财税〔2006〕10号”和“财税〔2013〕103号”规定施行日期一致,执行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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