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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16px] 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
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理论上,可以将税种的某一要素如税基和税率的立法权,授予某级政府。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多见。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根据这种模式,有关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的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政府。因此,需要指定某级政府制定不同级次的法律。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size][/fo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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