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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贵州人社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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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guizhou.gov.cn/zwgk/zcwj/zh_69315/201711/t20171118_24987550.html
发文单位: 贵州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贵州人社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人社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1]44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精神,现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组,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考察、年审等工作。为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省厅制定了《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提高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并列入各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委员会,以独立身份参加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审、评估、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必须实行“统一条件、统一权利、统一管理、按需选派”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工作,必须由聘请单位指派,评审专家不得擅自参与超越本范围外的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在行使职权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职责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评审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应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评审专家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修养,不许收受被评审者的红包、礼物、有价证券,忠于职守,公道办事;
  (三)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机构的评审活动;
  (四)评审专家每次出席评审活动时要保持良好形象,做到衣冠整洁,端庄大方。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聘请,必须由负责本项工作的部门在专家资料库中列出相应的编号,原则上由被评审机构随机抽取。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服从工作安排,评审专家1年内无故不服从委派机构2次以上评审工作的,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审项目:
  1.新申办学校审核。对申办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每审核一所申办的培训学校,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原则上只评估1次。
  2、内容变更的审核。对已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新专业或变更校址的由评审专家对申请新专业的学校的师资、设备及拟变更的新校址进行实地评估,原则上只评估1次。
  3.年审(含换发许可证)。由评审专家对被审查学校的场地、师资、教学质量、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对原有学校的年审换证或内容变更则每所学校派出3名专家,原则上只评估1次。
  第十条 评审专家酬金:
  (一)资金来源
  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二)支付标准。
  申办学校、年审、内容变更酬金,每审核一所学校,评估酬金为100元/人次。
  (三)酬金支付。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评审费由受理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收,待评审专家评审完毕后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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