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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贵州人社局 是否有效信息名称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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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guizhou.gov.cn/zwgk/zcwj/zh_69315/201711/t20171118_24987551.html
发文单位: 贵州人社局
文件编号: 是否有效信息名称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文件名: 贵州人社局 是否有效信息名称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11-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人社局
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是否有效信息名称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

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下发后,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保障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结合各地执行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就贯彻落实23号文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上山下乡返城未就业城镇知识青年,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自愿,可以根据其上山下乡的时间比照23号文件相关规定补缴参保。
  二、符合23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由用人单位自行使用的各类用工形式的人员,具有知青上山下乡或部队服役经历的,可以将其上山下乡时间和军龄,与23号文件规定的10年缴费年限合并为其补缴年限,并按照23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档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在1998年9月30日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非企业经济组织工作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自愿,可以比照2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
  四、在23号文件下发以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符合23号文件规定补缴参保条件的,如果其已经参保的缴费年限短于按照23号文件规定可以补缴的缴费年限,本人自愿,可以按照23号文件规定的补缴年限和补缴标准,扣除已经参保的缴费年限,按照扣除年限占补缴年限的比例相应下浮补缴费用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补建个人账户,补建时不得与其已经建立的个人账户重复建账。
  五、按照23号文件补缴参保的人员,今后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以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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