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人社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12号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物价水平相应提高,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适当考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经研究,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67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510元;
(三)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4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380—410元。
二、其他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范围和条件等有关规定仍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文件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