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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贵州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有职业危害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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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guizhou.gov.cn/zwgk/zcwj/zh_69315/201711/t20171118_24987578.html
发文单位: 贵州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贵州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有职业危害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有职业危害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有职业危害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32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08.29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人群在全省认定工伤总人数中所占比例逐年提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有职业危害行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各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人员,其参保前需到统筹地区指定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进行岗前健康体检,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体检合格报告,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参保手续。
  二、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参保人员必须收集相关资料,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报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备份,作为日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的依据之一。如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参保职工造成影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的体检水平和诊断资质进行考察核实,确保其体检结论真实有效。对在职业健康体检及诊断结论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取消其工伤保险协议定点资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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