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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贵州人社局 是否有效信息名称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4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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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guizhou.gov.cn/zwgk/zcwj/zh_69315/201711/t20171118_24987654.html
发文单位: 贵州人社局
文件编号: 是否有效信息名称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4号
文件名: 贵州人社局 是否有效信息名称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4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4号)
发文日期: 2014-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人社局
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4号)
是否有效信息名称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4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4〕3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铁路局社保处贵阳社保部、贵州电网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四十条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全省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人员的经常性待遇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下同)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事业单位公(工)伤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对象,继续按照《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公(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4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34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3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1784元、二级1687元、三级1591元、四级1495元、五级1398元、六级为126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配偶771元,其他亲属598元。
(三)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2013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资金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经常性待遇,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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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厅发〔2014〕34号  发表于 2021-2-7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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