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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贵州人社局 黔人社发〔2018〕5号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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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guizhou.gov.cn/zwgk/zcwj/zh_69315/201806/t20180621_25281318.html
发文单位: 贵州人社局
文件编号: 黔人社发〔2018〕5号
文件名: 贵州人社局 黔人社发〔2018〕5号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8-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人社局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黔人社发〔2018〕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能源局(能源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农林水务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黔南州城乡建设规划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在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下发了《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以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施工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各类工地上的流动就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工伤保险费由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或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参保约束机制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未参保的项目和标段,要及时督促整改,补办参保手续,坚决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保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将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三、参保缴费具体方式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企业可自主选择以下参保缴费方式为工程建设项目参保:

方式一: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合同价)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为1‰。

方式二: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贵州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六类,即1.6%)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人工成本的核定以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为准。对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根据工期确定。

四、待遇计发基数及浮动费率

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缴费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标准,以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后,费率浮动办法参照《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3号)执行。

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用工的特点,简化相关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方便用人单位参保和职工享受待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要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做到快认快赔要进一步优化参保和待遇享受流程,加快实现网上申报、网上结算,网上动态实名制管理。相关经办流程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黔社保通〔2017〕24号)办理。

六、强化政府各部门协作配合

各市(州、贵安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总结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经验,主动会同交通、水利(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等部门合力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数据共享,统一数据口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培训,开展督查检查,确保2018年内基本实现省内所有合法新建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水利(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等有关部门将组织对各地工作进行联合检查。

七、严格统计报表制度

各市(州、贵安新区)要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做到统一口径,真实完整,及时上报。市(州、贵安新区)交通、水利(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等部门负责统计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报情况,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填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附项目明细,见附件1),于每年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和次年1月8日前将每季度统计情况报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本通知下发后,黔人社厅发〔2017〕3号缴费的新建项目,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缴费方式缴费。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李文韵

联系电话:0851-85837261

省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蔡旭

联系电话:0851-85360371

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管理处:邹飞

联系电话:0851-85992313

省水利厅建设处:吴婧敬

联系电话:0851-85936708

省能源局规划处:杨毅

联系电话:0851-86891177

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处:闫志鹏

联系电话:0851-85827076


附:1.《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

2.《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3号)

3.《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

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3号)

4.《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

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黔社保通2017〕24


附件1.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4.2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附件3.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附件2.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18年428



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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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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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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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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