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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否享受叠加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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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03: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亳州税务
标题: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否享受叠加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DIxMzE5NQ==&mid=2651547987&idx=1&sn=daed9fb045e785bfa53debb501357404&chksm=f27a6f77c50de661fe82bcace2d1ad0b08f4769ca0b93b1c7094a9352da7a3ae344badc31d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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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4 15:06 编辑

4月份我们给大家介绍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相关政策要点,最近又有纳税人在问,享受这一政策的基础上,还能叠加享受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嘛?今天佳丽姐姐就为带大家来解答!






政 策 引 入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
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 问 我 答
问: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这项政策优惠的同时,是否还能叠加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呢?
答:当然是可以的,16号公告在明确延续优惠的同时,对享受优惠的主体和客体均作出规定,相关纳税人应关注细节要求,准确享受优惠,更值得关注的是,16号公告未对叠加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作出限制,所以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叠加享受两项政策优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蒙城县税务局
编发:亳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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