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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3 16:23 编辑
在疫情期期间,为了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确保疫情防控和稳外贸工作协同有序推进,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了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式”办理和恢复退(免)税权等一些政策措施。
那在之前的节目当中我们了解了“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式’办理”的相关内容。疫情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开具证明和进行退(免)税的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只审核电子数据,没有问题的,可以为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项。此外,因为疫情影响,过了4月征期,纳税人只要退(免)税凭证信息齐全、完成收汇,就可以申报办理退税了。
另外,对于已放弃退(免)税权至今没有满36个月的纳税人,如果今后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声明,自税率或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于曾经放弃退(免)税权的纳税人,不论现阶段是否已经恢复退(免)税,都可以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纳税人先到税务机关单独办理声明恢复退(免)税权的手续,只要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的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就可以了。如果是从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退(免)税权,在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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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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