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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税局 吉市地税发[2009]26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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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039
发文单位: 吉林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市地税发[2009]26号
文件名: 吉林市地税局 吉市地税发[2009]26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市地税局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认真履行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备案,根据有关规定,现就
有关问题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个所字
[2000]171号)。
   (二)减征范围
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幅度暂定为40%。
⒉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资料证明
1.《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及调查报告;
2.减税申请书(减税申请书应当列明减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纳税人应当按自然年度进
行申请);
  3.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证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情况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例如残疾证、烈属证等;
  5.其他
  ①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企业(公司)提供的残疾职工岗位、工
资薪金标准等情况的证明;
②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部门许可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
件。
  取得上述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的,应提供证明所得来源的有效合同、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证明一式三份。
  
  (四)审批权限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税收审批权限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79号)规定处
理。
  ⒈纳税人属县(市)的,由县(市)地税局审批;
  ⒉纳税人属吉林市城区的,由区地税局负责受理,市地税局审批。
  
  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备案
  
(一)政策依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

(二)备案范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
号)规定的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
  
(三)相关资料
  1、《()年度公务用车改革备案表》;

2、《()年度公务用车改革人员明细表》;

3、《()年度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明细表》;

4、调查报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调查表》。

(四)备案程序

1、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等资料;
2、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调查核实后上报市局。

本通知与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执行。
附件:
  1、《()年度公务用车改革备案表》(略)
  2、《()年度公务用车改革人员明细表》(略)
  3、《()年度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明细表》(略)
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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