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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 藏政办发[2005]8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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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政府
文件编号: 藏政办发[2005]85号
文件名: 西藏自治区政府 藏政办发[2005]8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自治区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8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85号
  全文有效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关于今年的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自治区农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进行了明确,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文件(藏政党发[2005]14号)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委第16次常委会已研究同意。9月15日,自治区召开全区农牧区税费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又专门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更好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9月)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我区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不断深化,改革的力度逐步加大,有力地促进了农牧区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巩固和发展前一阶段改革成果,按照2005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深化我区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村运转经费 为切实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村民小组长和村级各类技术人员(村医、兽医、农技员、防雹员等直接与农牧民生产生活有关系的农牧区服务人员)待遇问题,从今年起再次提高村运转经费,按农区人均6元、半农半牧区人均7元、牧区人均8元的标准增加村运转经费。村运转经费本着“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建立激励机制。所增加经费主要用于解决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和村级技术人员待遇问题,资金由自治区直接下达至县,由县财政直接分配到村,分配方式和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二、重新确定农牧区五保户供养标准 五保户的补贴标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依据我区农牧民恩格尔系数确定,自2005年起,五保户供养标准在现行标准年人均12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达到年人均1300元。
  三、新增农牧区村级道路维护资金 为加强村级道路建设与维护,支持农牧区的建设,自治区在已安排乡级道路维护资金的基础上,自2005年起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维护。村级道路维护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乡道维护资金同比分配办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购置维修工具、炸药、钢钎、铁丝等费用,农牧民出工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各地(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2005年深化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确保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足额安排到位,加强管理,确保农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有效使用。针对各地(市)存在的县乡滞留、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或降低补助标准等问题,对农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加强监督。滞留、截留、挪用农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农牧区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农牧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按照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抓好今年农牧区税费改革确定的各项任务,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农牧区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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