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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5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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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3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57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5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暂维持不变。

  二、对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2009年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先抵缴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50%,抵缴后有余额的,及时征收入库。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另外50%部分,在2010年预缴时抵缴。各分支机构抵缴税款的具体数额见附表。

  附件:1.中石油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

  2.中石化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

  


附件:
附件1.中石油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2.中石化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1.中石油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docx.docx&id=221&tp=docx

19.14 KB, 下载次数: 11

附件2.中石化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docx.docx&id=222&t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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