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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地[市]、县使用普通发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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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文件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地[市]、县使用普通发票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地[市]、县使用普通发票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地[市]、县使用普通发票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现将纳税人临时跨地(市)、县经营使用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临时跨地(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使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普通发票。具体办法为:纳税人临时跨地(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将外出临时经营开具发票信息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的源头控管,强化发票数据的采集、利用,实现开票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的比对。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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