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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及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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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89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及时备案
发文日期: 2009-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及时备案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税收优惠,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另外,未及时加计扣除不属于计算错误情况,也不能申请退税或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因此,加计扣除就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税函[2009]255号同时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综上所述,企业没有及时备案,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也不能调整申报数据,在以后年度也不能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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