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许经营饮料制造企业广告宣传费应如何扣除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所得税前扣除做出了新的规定,将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30%。
财税[2009]72号文第二条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做出特殊规定,其内容包括扣除规定和适用范围两个方面。
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此款把握的重点是: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为经销商承担的广告宣传费必须进行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作为销售费用据实扣除,同时可不作为计算当年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对适用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特殊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饮料制造企业进行了界定。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