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整理篇之七:特别纳税调整类政策
为了给大家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方便大家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学习和研究,现将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规政策进行简要归纳整理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明确了关联申报、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诸多涉税问题的调整与管理方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就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1)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2)跟踪管理期内,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应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做好分析、评估工作。 (3)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监控机制,对于在跟踪管理年度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签署之前,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转让定价调整方案,对企业的关联交易实施跟踪管理,防止企业利润下滑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规定,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