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8
  • Tax100会员 33534
查看: 615|回复: 0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函[2010]3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23 12: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124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函[2010]35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函[2010]3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10]3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联社年初应制定当年服务费分摊方案,并于当年3月15日前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在按季分摊时,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
各基层社本季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季度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上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上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年度终了前,按照省联社预计全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预计全年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计算基层社全年应分摊的费用,并进行调整。
各基层社在按季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季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联社再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将全年服务费的收取、使用及分摊情况,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各基层社根据审核确认后的分摊数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二、长春、吉林、四平、白山、延边5个市(州)联社每年发生的服务费分摊问题,比照上述第一条的办法由同级国税机关处理。
三、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对省、市级联社发生的服务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对各基层社超过规定标准分摊的服务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