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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解读及处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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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88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解读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解读及处理实务
发文日期: 2010-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解读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解读及处理实务




  对非营利组织实施税收优惠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为此,我国税法也专门做出了优惠规定,为了准确贯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强可操作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处理实务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在正式文件中基本没有出现过,一般意义上讲的非营利组织通常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不以营利为目的;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③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而在我国税法领域讲的非营利组织则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显然,税法领域讲的非营利组织其概念更加宽泛,内容更广。

  二、免税资格认定

  并非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具有免税资格,根据财税[2009]123号第二条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后,才具有免税资格。

  (一)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资格认定后的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并不是终身的,其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税务机关还加强了对非营利组织的动态管理,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5)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因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三、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其收入来源较为广泛,但并不是所有收入都可以免征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旋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以下两类收入不免税:

  1.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2.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根据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也就是税,非营利组织即使符合免税条件,也不一定其所有的收入都能够免税,能够免税的只限于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同时也应当注意,非营利组织即使取得的收入符合免税条件,但其未经过规定的资格认定,也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四、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财税[2009]123号文第五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未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这一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上述规定说明,经过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也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不能因为符合了免税资格和条件就不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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