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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税局 吉市地税发[2010]53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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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045
发文单位: 吉林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市地税发[2010]53号
文件名: 吉林市地税局 吉市地税发[2010]53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市地税局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10]5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吉林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望各单
位遵照执行。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工作规程
  
  为加强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水平,经市局研究制定本规程,请各征收单位遵
照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要对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
所得”为负值的企业进行评估认定。评估过程要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使用文书的通知》(吉地税
发[2009]30号)要求进行,认定使用《企业所得税亏损认定表》(表一)。评估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回执及认定表
要在征管档案中存档,同时报送法规科一份。发现企业有纳税事项与税法规定不符的,要用《税务事项通知书》告之
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二、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应统一安排在5月底以后进行,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结束。认定的范围包括:一是企业上
年度申报的亏损,征收单位要对上年度的亏损进行认定;二是企业用上年度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征收单位要对
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认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如果能够提供税务机关的评估报告、检查表以及稽查局出具的稽
查结论或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鉴证,均可以做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依据。
  三、在以后的检查、评估过程中,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以纠正以前的认定结论。
  四、经税务机关认定亏损额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下的,由税收管理员和税源管理科科长审核签字;亏损额
在500万元以上或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企业,征收单位要在听取税收管理员汇报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审议,并附有会议
记录在法规科存档。 对当年弥补亏损的企业,各征收单位要填写《 年弥补亏损情况表》(表二)。
  五、各征收单位要建立《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表三),对延续弥补亏损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向市局报送
当年弥补亏损额500万元以上企业弥补亏损台帐。所需表格以电子形式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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