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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 云税四字[89]第91号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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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税四字[89]第91号
文件名: 云南省税务局 云税四字[89]第91号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云税四字[89]第91号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云税四字[89]第91号
  全文有效
  1989-09-12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三条规定中的“变电站用地”是指变电站的生产用地,对这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变电站的生活用地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与省局(89)云税四字第44号文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的通知。
  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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