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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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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70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发文日期: 2010-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明确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风险提示

  通知规定,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规定,自2009 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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