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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明确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风险提示
通知规定,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规定,自2009 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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