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67
  • Tax100会员 33534
查看: 437|回复: 0

浅析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23 12: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93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浅析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文日期: 2010-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浅析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如何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 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具备的条件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上述规定条件,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见,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

  二 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

  企业拥有的技术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转让技术所有权和转让技术使用权。“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并未明确“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技术的所有权,还是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者皆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在关于鼓励技术创新有关营业税政策方面规定,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但未明确这一概念是否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从“国税函[2009]212号”的有关规定来看,技术转让所得为技术转让收入减除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技术转让收入是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现有特定技术权益的转让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来讲,是以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技术转让合同定义,明确了技术转让行为是一种技术权益的转移,即采用合同形式把专利申请权、使用权,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有偿转移给受让方,并且转让的是某项技术成果,而不是利用公开的技术知识为对方提供咨询服务等。由上述综合分析,本文认为技术转让收入既包括转让所有权的转让财产收入,也包括转让使用权的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包括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种行为。同时,还须注意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仅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转让,不包括人文科学领域,并仅指专利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二类。

  三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计算

  现行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正确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成为准确执行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之一。同时,日常征管过程中,也有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反映诸如“技术转让所得按单项计算,还是按全年全部技术转让所得计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是指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还是指利润不超过500万元”以及“对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按全部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仅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首先,技术转让所得是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各项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也就是企业各项技术转让收入减除相应的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的总和。其公式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由此,技术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的净收益,不是单指企业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或收入。例如: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技术转让收入500万,技术转让成本200万元,如不考虑其他税费,其技术转让所得为300万元。

  其次,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以及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属于征收营业税的项目,而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同时,对转让方根据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因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对这部分收入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价款必须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企业发生技术转让,要将该项无形资产的尚未摊销价值全部进行处置,并在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时减除,再确认转让所得。

  第三,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居民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所得,只要符合“通知”规定的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全部作为免税所得。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超过500万元部分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00万元部分仍全部为免税所得。例如: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技术转让收入1000万,技术转让成本300万元,相关税费60万元,其技术转让所得为64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免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40万元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 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时限

  对于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要注意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的财务核算方面的要求: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还要注意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的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时限要求: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接上例,A公司2008年发生的技术转让所得,应在2008年12月31日后至A公司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五 境内、外技术转让备案资料不同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的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外,企业还要注意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