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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函[2010]129号 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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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118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函[2010]129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函[2010]129号 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税局
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10]12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9年度已经执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设备投资额计算口径和《通知》不一致的,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通知并督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的口径调整2009年度纳税申报,涉及补(退)企业所得税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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