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地税局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0]73号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7月23日 辽地税发[2010]73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源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我市企业所
得税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29号)和企业
所得税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本
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条件
和标准,合理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进而达到企业所得税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
化纳税服务,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
施。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便
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既要与流转税、征管、稽查、计统等局内各部门相配合,又要加强与相
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收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
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坚持税源管理与税基管理相结合,坚持分类管理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坚持依
法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七条 科学分类是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源规模、涉税事项、行业
特点、征收方式、纳税地点、财务核算状况等特点,将我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六类:(1)重点纳税人;(2)
特殊纳税人;(3)汇总(合并)纳税企业;(4)其他查账征收纳税人;(5)核定征收纳税人;(6)非企业单
位。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为重点纳税人:
(一)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直属分局所管企业定为7000万元)。
(二)上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 特殊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一)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的企业或优惠政策到期后三年内的企业。
(二)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三)税前扣除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当年发生企业改组改制、合并分立、大规模关联交易等涉及复杂业务的企业。
(六)上年度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
第十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确定标准:凡纳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的各级成员企业。
第十一条 其他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确定标准:除重点纳税人、特殊行业纳税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之外的
查账征收企业。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对财务核算水平低、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业务不稳定、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企
业,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实行核定征收。
第十三条 非企业单位的确定标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一节 重点纳税户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重点纳税户以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
在各个环节全面实行精细化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重点税源户的税源监控。要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
(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
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
数体系。
第十六条 加强重点涉税事项管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查各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做好核实和资料备案工
作。
(二)加强企业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管理,分析判断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准确,资产计税成
本确定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避税行为。
(三)分户建立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弥补亏损、广告费结转、技术开发费
加计扣除、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设备投资抵免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加强汇算清缴工作。强化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
策、汇算清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加强纳税申报后的逻辑审核和信息比对工作,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扣
除项目要与企业流转税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和财务会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
入进行比对。扣除和减免税项目要与技术开发费用扣除、减免税、弥补亏损、设备投资抵免等日常管理台账数据进
行分析比对。
第十八条 加强纳税评估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重点纳税人年度纳税
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资料、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征管信息,对重点纳税户逐户进行企
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并对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并将收入分析报告报本级税政科室;凡纳税人税源同期增减
变化在50%以上且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收入分析报告应上报市局税政科。
第二节 特殊纳税户的管理
第二十条 特殊管理措施主要着眼于纳税人可能产生的税法遵从度风险事项、风险时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规避管理风险。对特殊管理户,税收管理员应定期巡查,加强监控。
第二十一条 对减免税企业,要结合减免税备案加强管理,企业备案后税收管理员必须实地调查,重点核查其
减免税情况真实性、合法性,减免税条件有无发生变化,是否有转移或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对核
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 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要结合所得税后续管理与纳税评估加强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实地调
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亏损原因;评估人员要将其列入重点评估企业,加强对相关项目、数据和指标的
评估审核,分析其申报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 对税前扣除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其审批管理,必须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同时加
强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做到审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审批权限合法、适用政策条款准确、签署意见明确。
第二十四条 当年发生企业改组改制、合并分立、大规模关联交易等涉及复杂业务的企业,税收管理员要会同
税政管理人员认真分析相关业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及其处理的准确性;对跨地区发生相关业务企业或对政策难以把握
的涉税事项,要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评估选案中或日常管理中发现重要异常信息的企业,应纳入重点评估企业的范围,加强纳税评
估;评估中发现符合移送稽查条件的,应及时移送稽查。对上年度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税
收管理员要加强跟踪管理,审核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调查当年有无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
目、房源数量、销售数量、存量,特别加强对预售房收入的监控,并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管理台账,全面登
记开工项目、销售、预售和缴纳税款情况,实现全程跟踪监控。
第三节 汇总纳税户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汇总纳税户的管理应针对其有较强管理共性的特点,进一步落实好就地监管、逐级汇总(合
并)申报制度,信息沟通、反馈制度,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八条 针对汇总纳税户特点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备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对入库企业所得税达到重点税源户标准的汇总纳税企业,参照重点税源户的管理要求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稽查部门每年要安排适当数量的汇总纳税户进行检查,以强化监管。
第四节 一般纳税户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一般税源户应针对其户数多,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综合使用行业纳税评估和日常检
查的方式,逐步建立分行业的征管模型,不断总结行业税收管理经验,抓住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地征管措施,
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软件,通过汇算软件数据建立相关行业指标体系及其值域范围,筛选出异
常信息,应用于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异常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质量。
第三十三条 要结合责任区管理,税收管理员要根据日常管理情况确定部分纳税评估企业名单,以评估促管
理。
第五节 核定征收户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核定征收户的管理应针对其收入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等特点,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
申报,着重加强计税依据的管理,强化各类管理信息的综合比对,防止纳税申报的随意性。
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应按规定合理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外,
还应强化对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及时发现
和纠正申报差错。
第六节 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非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管理工作,税种鉴定准确无误,征、免税收入划分正
确。
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管理的企业要依据吉财税[2010]352号文件的规定实行严格审核,备案资料规范、齐
全,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