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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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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30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6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现就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部分效力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美国船级社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美国船级社如果依法取得我国非营利组织资格,可享受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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