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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0]22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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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444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10]229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0]22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0]2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进一步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予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既是规范和提升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总体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行为的明确规范,《办法》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程序、后续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科学、详细的规定,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国际税收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规范各项管理,健全相关制度
  (一) 明确职责。《办法》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办法》中所称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我省是指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局。
  (二)强化管理。一是强化审批管理,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对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的受理、复核、签章,应按照该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流程,由不同的岗位人员负责,疑难案件、重大案件以及数额较大的案件要集体讨论、结案。二是强化备案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进行备案管理时,对于属于审批的事项,应当及时转至审批环节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三是强化档案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全面、规范地保管、使用相关资料、报表,要与日常征管资料的管理实现对接。另外,在履行审批及备案程序的过程中,要根据业务需要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相关税收执法文书。
  (三)健全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反馈制度、档案评查制度和层级监督制度。各地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或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采取多种形式对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协定情况的监督。
  (四)加强协作。一方面,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配合和衔接,尤其是要研究与税收情报交换、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管理、反避税调查等国际税收管理程序间信息互动的动态管理途径。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协作,研究数据比对或信息共享的内容和方式,多渠道掌握信息线索,为开展好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来源。
  三、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的涉外税收软环境的要求出发,积极做好非居民纳税人税收服务工作。要在实施审批和备案管理过程中,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方式,为纳税人宣传解释政策,快捷高效地为非居民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尽可能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切实做好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加强工作调研、做好工作总结
  各地应当根据《办法》规定,于2011年1月底前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工作流程和制度,并报省局备案。此外,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情况反馈,密切关注在《办法》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收集、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及时将本地区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形成年度报告,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国税函[2010]290号附件4),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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